李瑜海
点击:1425 时间:2016-04-28 10:42
在房屋登记办法中包含的细节有那些?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房屋登记程序一般包括:
(一)申请
(二)收件受理
(三)审核(初审、复审、审批)
(四)校对记载于登记簿
登记机构在登记登记完毕后,要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缮写证书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并立卷归档。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武汉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和区房产管理局受市国土房产局委托,按规定的职责范围具体办理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规定房屋登记范围包括: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二)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并设定唯一的登记编码。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六条 房屋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全市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登记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从事房屋登记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房屋登记包括
(一)所有权登记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抵押权登记
1、一般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2、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确定、注销登记
3、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三)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设立、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四)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五)其他登记
1、更正登记
2、异议登记及注销
3、撤销登记
宜: 祭祀、塑绘、开光、订盟、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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