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瑜海
点击:855 时间:2017-04-21 08:56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非法传销的定义和法律条例详解。
非法传销的定义和法律条例详解
直销与传销
1.推销的商品不同。传销的产品大多是一些没有什么品牌,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而直销的商品大都为一些着名的品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认知度。
2.推销员加入的方式不同。传销是要求推销员加入时上线要收取下线的商品押金,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
3.营销管理不同。传销的营销管理很混乱,上线推销员是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直销的管理比较严格,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钱接触的。自己的业绩由公司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配。
4.根本的目的不同。传销的根本目的是无限制地发展下线,千方百计通过扩大下线来赚钱。而直销最终面对的终端用户是客户,进行商品交易。
“非法传销”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规意义
“打击非法传销,抑制灰色地带企业的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履行入世承诺。”一知情人士认为,这两部充分体现着政府先管后放思路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政府长达8年的直销监管历程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直销限制
概述
“对于业界一直担忧的问题,直销新法采取‘减法’逐步剔除原来并不适合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直销研究专家王万军分析认为,从出台的两部条例来看,新规在个别地方已有所修改,使之更吻合市场发展的轨道。
“第一处改动:直销企业有了分销权”,王万军透露,直销企业除可以直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外,还可以销售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这使得一家直销企业的产品门类大大丰富。>>>直销法草案通过国务院审议多层次计酬依然遭禁
“第二处改动:取消店铺数量、标准等限制,提出了服务网点的新概念”,此前的草案规定,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必须在省、市、自治区内的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但新条例只要求企业在开展业务地区至少拥有一家服务网点。王万军认为,与承担销售任务的店铺相比,服务网点更多地承担售后保障工作,这种做法使中国直销模式与国际上的无店铺销售概念更为接近。
“第三处改动:有关退货时间改为消费者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直销员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王万军透露,原来的规定前者是50日内,后者是60日内退货。对此,王认为,由于直销企业根据销售业绩拨付的奖金最长时间不会超过30天,此处改动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退货期太长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被动,也给直销员设置了一个合理的冷静期。
此外,“条例的第四条‘生产型’三字去掉;第七条‘生产型企业’五个字也去掉了”,由此,王万军认为,新规给非生产型企业开出了一道可以依法进入直销业的闸口。
明确界定
“针对某些可能扰乱市场的行为,该条例采取了‘加法’以尽量避免直销开放可能给市场带来的隐患”。同时,王万军认为,新出台的这两部条例清晰划分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区别,将纯粹的拉人头以及金字塔式的销售结构纳入重拳治理之列。
同时,由于计酬方式是国家行政职能管理部门鉴别直销和非法传销的最根本依据,王认为,《直销管理条例》也通过对直销体系的奖金计酬方式作出严格的规定(具体表现为:直销员所获得的佣金只能来自于其直接销售额;各种形式的奖励、佣金、其他物质奖励的总数不得超过其销售额的30%)表明了政府一个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场。
准入门槛作为一条硬性规定,亦把非法传销企业挡在门外,为直销市场过滤一批不具有资格的企业。据悉,新规对准入门槛作出如下规定,申请从事直销的企业需要注册资本金达到人民币8000万元,并缴纳最低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保证金,同时在年销售额上也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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