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子宵
点击:1941 时间:2015-07-28 13:22
原始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极端地下,人类对抗自然的能力非常小,因此原始社会的团体团结的更加紧密,同时因为地域和交通的限制,各个居住的社会团体并不能有效的沟通。这一时期的婚配都是在同一种族之间进行,但是区别于动物的是人类第一种婚配制度产生就规避了父子辈的通婚。这种在一个氏族内的婚姻制度叫做血族婚,又叫族内婚。这种婚姻制度坚决反对父子辈这种隔代的通婚,婚姻只限于同辈之间,但是这一时期由于氏族规模及人口的限制,血族婚配制度并不排斥兄弟姐妹之问的通婚。
随着氏族规模的发展,血族婚出现了一列的弊端。如近亲结婚会扩大家族遗传病的遗传概率,降低生育能力及身体素质。因此在血族婚的基础上出现了“亚血族婚”,亚血族婚与血族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亚血族婚开始限制了同一氏族的亲生兄弟姐妹不能通婚。这个时期,原始社会还处于母系氏族时代,即一个家族的传承在于固定的母亲与变动的父亲。一个氏族的男子在长大成人之后,便要去另一个氏族寻找婚配对象。这种婚配的关系并不稳定,这就意味着一个孩子只知道自己的母亲是谁,而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我国的摩梭族到目前为止,还保留者这种母系氏族的社会,叫做“走婚”。
到了奴隶社会,社会阶层差距拉大,大大小小奴隶主因为拥有更多的财富及地位,建立起大型的一夫多妻制家庭,众多妻子之间关系的关系协调而出现了级别,即出现了沿用至清朝末年的“嫡妾制婚”。
嫡妾婚制就是妻妾有别制。通常妻只有一个,但是妾可以有很多个,这些妾的地位比较低下,若是因为男性的宠爱而纳或许还说的过去,要是因为传宗接代而纳妾,就会成为生孩子的工具,生活比较悲惨。一且家有变故,小妾作为私有财产最先卖掉。中国古代,小妾被正妻迫害而死的并不占少数。
妻与妾不但尊卑有别,其所生子女也有嫡出、庶出之分,庶出的子女在承爵、继承遗产、婚嫁上面都得不到公正的待遇,起码与嫡出的子女并不相同。
嫡妾婚制建立了妻与妾的关系,因此长期的受到社会上层的追捧,成为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这种嫡妾婚制还在秦王朝以后演变为帝王的后妃制。
先秦时期,一夫一妻制已基本确立。但由于夫权或父权的曰益增强,妇女逐渐沦为男子的附属,丧失了在家庭、家族及社会上的地位和权利。到周代,男子在婚姻中的主导地位已经确立,因此在当时的贵族社会中,贵族们更多地保留了原始群婚中有利于男子的内容,所以实行的婚制表面上是一夫一妻制,而实际上实行的却是一夫多妻制。根据文献,当时贵族的婚制主要有两种形式:
1、媵妾制:媵妾制,是周代宗法制度下实行的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它是与王位继承制度相适应的一种为区分嫡、庶而设立的制度。因为嫡长子继承制要求必须区分诸子的嫡庶和长幼,而要区分诸子的嫡庶,必须先分清诸多配偶的尊卑。这就是媵妾制的由来。商代的帝王实行的就是一夫多妻制,但在商代的前期王位继承制度实行的是带有母系氏族制残余的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所以王之诸子不必分嫡庶。这样,在商代前期诸王没有嫡妻与庶妾之分。如商王武丁有64个配偶,虽然她们在权势、地位和财产方面存在着差异,但在称呼上没有区别,都称为妇。在甲骨文中,虽然妻、妾、母三字的字型不同,但意思是相同的。到商代的后期,王位继承制度演变为父死子继的嫡长子继承制,嫡妻与庶妾之间的界限也明确起来。《史记·殷本纪》: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谓帝辛,天下谓之纣。即为证明。周代,这种嫡庶制度日益完备,成为宗法制度的基础之一。
2、蒸报婚: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蒸即是一个人死后,他的儿子可以娶除了自己的生母以外的其他庶母为妻。文献中关于熏的记载主要有:《左传·桓公十六年》:初,卫宣公蒸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属寿于左公子。夷姜缢。《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燕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现代研究结果也得出结论,第一是蒸、报婚是儿子与庶母、侄子与婶婶、弟弟与寡嫂之间的婚配关系。第二,蒸、报婚所生的子女是享有合法地位的、是可以继承父亲的地位成为诸侯的,或可以嫁给他国诸侯为嫡夫人的;第三,蒸、报婚是当时的社会和人们都认可的合法的婚姻关系。
古代如何禁止婚礼大操大办
到了秦汉时期,先秦时的一套制度没人遵守了,婚礼开始讲究起来。
但在西汉初年,朝廷还是不提倡婚礼大操大办的,《晋书·礼志中》中记载了刘邦(汉高祖)当皇帝时曾下令:“禁塞嫁娶饮酒食肉”。
显然,这是针对婚礼大操大办的现象提出的。据《汉书·陈平传》记载,西汉的开国功臣之一、位至丞相的陈平,当年家里很穷。户牖乡富人张负见他相貌不凡,决定把守寡五次的孙女嫁给他。但定亲后,陈平无力置办酒宴,是张负予其“酒肉之资”,方得完婚。
陈平是在西汉建立前结的婚,由此可见,办婚礼讲排场在秦代已兴起,到了西汉中后期更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盐铁论·散不足》记载:“古者,燔黍食稗,而捭豚以相飨。其后,乡人饮酒,老者重豆,少者立食,一酱一肉,旅饮而已。及其后,宾婚相召,则豆羹白饭,綦脍熟肉。今民间酒食,殽旅重叠,燔炙满案,臑鳖脍鲤,麑卵鹑鷃橙枸,鲐鳢醢醯,众物杂味。”意思是说,以前举行婚礼,用肉汤米饭,再加一些切细的肉块和熟肉招待客人。而现在,鱼肉重叠,烤肉满桌,大鱼老鳖,鹿胎、鹌鹑、香橙……不仅十分丰富,而且越来越铺张。
当时,一些郡国为此专门颁布了地方版“禁酒令”—“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召贺”。
但西汉第七位皇帝刘询(汉宣帝)认为此举不妥,于五凤二年(公元前56年)秋天,下了一道诏书,指示“勿行苛政”。
《汉书·宣帝纪》记载,刘询认为,婚姻之礼,是人伦中的大事;酒食会友,是行礼乐时使用的。禁止老百姓嫁娶时摆设酒食,以相庆贺,等于将乡里亲朋间应有的礼仪废除了,令民无可欢乐,这不是教化老百姓的好办法。
刘询还引用《诗经》上的“民之失德,乾糇以愆”一语,强调自己开禁观点的正确。因为这句话的意思是人们互相之间不和,大多因为在饮食上照顾不周。所以刘询指示,禁止再搞“禁酒令”。
刘询的本意,或许是想通过正常的婚礼仪式,让婚礼办得热闹点,使民间欢乐和谐,但他忘记了操办酒席容易引起铺张浪费这一最基本的规律。刘询的“开酒令”一传达下去,民间奢侈之风大起,婚礼如果不大鱼大肉地大操大办,生怕别人看不起。
汉宣帝的“开酒令”,不仅影响了当时婚礼风俗,对后世婚礼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可以说,汉宣帝的“开酒令”是古代中国婚礼大操大办的“第一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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