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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最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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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雯
点击:2995 时间:2014-10-30 15:29
道路运输也是有管理条例的,就像现在的高速公路路口有收费站一样,收费也是有标准的,那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怎么样的呢?每个省有没有不一样呢?
最新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上面是中华人名共和国的道路管理条例,现在来看看每个省的管理条例有什么不一样吧,先来看看天津的管理条例
最新天津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汽油机载货汽车维护工艺规范》。《天津市柴油机载货汽车维护工艺规范》,《天津市公路载客汽车维护工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时,必须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 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文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日常管理。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一级维护由运输经营业户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自行安排。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间隔周期为:
1、按车辆行驶里程:国产汽车为1200公里:进口汽车为20000公里。
2、按车辆行驶时间:国产汽车为4个月:进口汽车为6个月第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应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承担。凡具备产车维修能力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非营业性汽车维修单位),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
第八条 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含非营业性汽车维护单位)必须达到《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标准),并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供需额度推荐后,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负责审查核定。
第九条 凡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统一悬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特约企业”(以下简称特约维疹企业)的标志牌。
第十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前,特约维修企业应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并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接着看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等。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和用户。
城市公共电、汽车,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道路运输的管理职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处罚。
财政、物价、城建、税务、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配合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道路运输业。
第五条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不得垄断经营。
第二章 开业、变更与歇业 第六条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具体条件由省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凡申办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经济技术条件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凡单位和个人自有车辆,未申请办理经营道路运输手续的,不得经营道路运输。
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超过3个月未营业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
第八条临时经营道路运输(不超过3个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临时营业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
虽然每个地方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会有一点不一样,但是同样都是用来维护道路运输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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