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红海
点击:1563 时间:2014-09-15 16:18
事实上,完美产品因质量问题遭曝光“历史悠久”,从2006年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报道一男子服用完美保健食品后患上精神病后,“完美”与“致病”、“死亡”、“伤残”这些令公众骇然不已的词汇总是有所交集,亦因此被指“完美”不再完美。
在《中国质量万里行》一篇题为《完美矿物晶:完美产品?健康杀手?》的报道中,列举了河北的李杏芬、安徽的许世华和刘珍柱、宁波的吴亚仙等人的例子,他们不同程度地在服用“完美芦荟矿物晶”后,患上了药毒性肝炎、精神疾病乃至断送性命。
而湖北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完美矿物晶成分的检测报告则表明:该款产品所含的砷、铅、汞、硒、锌、维生素C(抗坏血酸)等微量元素均严重超标。
随后,《瞭望东方周刊》的《完美保健品“死亡名单”调查》再次将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完美公司”)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报道列举了宁波吴亚仙、江西张远发服用完美后蹊跷死亡的例子和山东莱州的集体肝炎风波。山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送检的完美矿物晶检测报告分别显示,其锌含量分别为136.4mg/kg和114mg/kg,均超出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最高指标100mg/kg。
值得玩味的是,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药监局和中山市质监局等部门的检测报告却认为,“完美产品经多次检验,质量合格,安全无毒”。
都是出于权威检测机构的报告,检测结果却是天壤之别,这一下让公众陷入迷茫的境地。记者在完美公司官网看到,其中国总部正是位于广东中山市。
令消费者惊愕的是,就在这些报道引起社会关注的同时,向记者举报此事的原完美公司经销商郭廷工和他的老板廖宗明--北京市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损害商誉罪”被中山市公安局逮捕。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可了广东省药监局等“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结论,认为完美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并认定郭廷工由于收集整理的“客户资料”和《控诉报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显属捏造的虚伪事实”;而廖宗明“在明知郭廷工捏造虚伪事实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资金,使上述信息得以散布”,因此认定二人构成“损害商誉罪”。
更具戏剧性的是,2011年1月初,廖宗明、郭廷工“损害商誉案”二审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诉。此举也意味着郭廷工向媒体提供的死亡名单材料并不是“捏造的虚伪事实”。
这一切似乎又回到了原点,完美产品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微量元素锌是否超标?
完美对此亦有一个“完美”解释。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经理宋国纲曾表示,完美产品的微量元素锌的含量完全符合该产品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微量元素锌是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之一,完美公司产品属于保健类产品,不能够按照食品来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也曾回应:GB13106《食品中锌限量标准》,所涉及的范围是非营养强化的普通食品,保健品不属于该食品的范畴。
不过,已有部分法院依据GB13106《食品中锌限量标准》作出了判决,如在许世华的案例中,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06)望民一初字第77号”上称,“原告提供的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许世华服用的完美牌芦荟矿物晶的检验报告显示,锌的含量超出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这就表明该产品存在缺陷,原告方作为消费者已完成举证责任。”在原志山案中,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在2007年11月的一审判决中认为: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中锌的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的最高指标100mg/kg,认定原志山的药物性肝、胃癌与服用含锌量超标的完美牌产品有因果关系。
市调查人士分析,夏季是日用品的高峰期,虽然沐浴露等日用品价格普涨,但由于是必需品,消费者很难“节省”。而且厂家通过促销和买赠来“缓和气氛”,因此荆州市场上未见明显抢购潮,产品销售也未受明显影响。
日前,国家统计局荆州调查队公布数据显示,近半月以来,荆州城区部分品牌的日用品价格有所上涨,涨幅多在10—15%左右,部分涨幅高达20%。
据调查资料显示,6月5日,多芬沐浴露(720ml)为39.9元、强生沐浴露(1L)为32.4元、力士沐浴露(750ml)为32.6元,这些价格相比半个月前的价格上涨了10—2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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