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冲
点击:1584 时间:2014-09-11 15:05
国家音响调音员职业,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叫法。例如在北京市叫“音响师”,在上海市叫“调音师”,在浙江省叫“音控师”,还有不少地方与迪厅的打碟人员一起统称为“DJ”,在我国职业技能标准中称为“音响调音员”,下面摘登音响调音员的国家职业标准,目的是为了让大家对该职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为推动音响调音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在音响调音员从业人员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在完成《国家职业标准——音响调音员》(以下简称《标准》)制定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参加《标准》编写和审定的专家及其他有关专家,编写了《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音响调音员
《教程》紧贴《标准》,内容上,力求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指导思想,突出职业培训特色;结构上,针对音响调音员职业活动的领域,按照模块化的方式,分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5个级别进行编写。《教程》的基础知识部分内容涵盖《标准》的“基本要求”;技能部分的章对应于《标准》的“职业功能”,节对应于《标准》的“工作内容”,节中阐述的内容对应于《标准》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
国家职业标准摘登-音响调音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劳社厅发[2002]1号)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音响调音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和审定的主要人员有:王明臣、王世全、于纪恺、熊国新、李正本、韩宪柱、王泽祥、宋建、袁芳、刘晓群。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录音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和重庆、河南、宁夏、江苏、安徽、上海等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2年2月11日起施行。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音响调音员
1.2职业定义:在歌舞厅、制作间及音乐和文艺演出、场馆等场所,运用专用设备,对声源的音量、音调、音色进行调控以及音响系统设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长时间高声压级。
1.5职业能力特征:听觉敏锐、动作协调、的乐感。
1.6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必须具备本职业高级及上职业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必须具备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必须具备本职业相关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7.3培训场地设备: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习场所,具有必要的音响设备和教具。鉴定要求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
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四)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取得本职业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大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
(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本职业(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高级技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笔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考核分项打分,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除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之外,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评员与考生之比为1:20;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之比为2:1。
1.8.5鉴定时间:
初级:理论知识考试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15分钟。
中级、高级:理论知识考试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30分钟。
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5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备必要的相关音响设备与器材的模拟(现场)操作场地进行。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础知识
2.1.2职业守则: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精心操作,爱护设备。
(三)团结协作,尊师爱徒。
(四)努力学习,钻研创新。
(五)遵纪守法,热心服务
2.2基础知识:
(一)声学基本知识
(二)电学基础知识
(三)音响技术基础知识
(四)安全用电,消防基础知识。
(五)相关法律,法规常识。
(六)乐理知识(乐器)
(1)劳动法
(2)知识产权法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工作要求: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宜: 祭祀、塑绘、开光、订盟、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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